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卡夫卡《審判》中女人的法律意象

  鮑斯納小姐、洗衣婦與列妮在《審判》中的不同時期,分別與K有情愫的交流。或許單方或許雙方,或許情不自禁或許另有所謀,但是這些都不影響這些角色在《審判》中的關鍵因素。筆者閱讀所及,未有人好好處理這三人的象徵意涵。
  首先,這三個女子都分別與法律有不那麼直接的關係。鮑斯納小姐想要在以後的時光學習法律,並要到法律辦公室作辦事員、洗衣婦是法警的妻子、列妮是律師的女傭。她們雖然都沒有正式進入法律體系,但是都與法律帶有游絲般的關係。依此,就算她們實際上跟法律案件扯不上實際關係,但中間的象徵依然存在。但到底是象徵什麼呢?筆者認為,應該從法官桌上的法律書談起。
  K看到法官的法律書是淫穢照片代表兩件事情:第一、法律本身就是縱慾橫流。這暗示法律所含的價值始終不是正義或者是其它看似正當的理由,而是利益交錯的結果。裡面包含各方的利益與慾望,可能與政事有關、可能與商事有關、可能與某個利益團體有關。但是不變的是,正義虛假地包裝這些不可見人的暗流:他們都暗自來到「法律」之中,納入以「法律」為名的文本之中,以取得形式上的正當性。對應到真實的社會狀態,這並不難理解,不同的國會議員代表不同的利益,或許不純然負面,尚有元素必需回歸法律──但終究是在利益橫衝直撞的情況之下,立下一部又一部的法律。回歸到卡夫卡身上,卡夫卡自己也有慾望,也有需求;身邊的人也有慾望,也有索求。束縛自己的無非是自己與他人的慾望以及需求──人最終的依歸或許並不清高,最終只能沉溺在慾望之池中。
  依此,我們把慾望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外在,一個是內在。對法律來講,外在的慾望代表以各種利益與想像操弄法律的心態;內在慾望指的是法律文本內已存的各種利益的調和或衝突;對卡夫卡而言,外在的是身旁的人與社會情勢給予的枷鎖,內在是卡夫卡自己心裡的慾望與痛苦。這些可能相互牴觸,可能相互證成,無法一概而論。對《審判》而言,法律內的慾望已然生成,赤裸裸地呈現在法律書當中;法律外的慾望,則是存於k與三個女子之間。這些,藉由情慾的流動,相互連結。這就是筆者所欲藉由法律書提的第二個要點,K,至少就我們所見的這一段時期,被夾在女子與法律之間,不可動彈。這些,都是慾望,都是K的追求。
  這對應到卡夫卡身上,卡夫卡是從自己的慾望與別人對他的索求找到自己。所以能夠理解為什麼卡夫卡即使認為自己不適合結婚,也在訂婚後不斷逃避婚姻,但他當初還是衝動的求婚──他處於自己與他人的矛盾之中。他想要愛,但是因為過於脆弱,始終放不開自己。
  回到《審判》,雖然有論者認為追尋女性的濫情與不正視法律是導致K被處死的原因,[1]但是筆者並不如此認為。頂多只能說,由這些女子延伸出的法律意涵,內化在整部法典後,導致K因這些內化成法典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雖然這個可能並未呈現在《審判》之中,但也萬不能說與這些女子的交流對K的就死有決定性的因素。最簡單的反駁該種看法的理由就只是,鮑斯納小姐在卡夫卡的筆下,有他預設的角色原型。雖看不出另外兩位的角色原型是什麼,但在可能有可能沒有的情況之下,如此一概而論,對文本的解讀而言,並不夠完整。
  《審判》的鮑納斯,在卡夫卡的稿子中,常以F.B.名之,他第一任未婚妻菲莉斯名字的縮寫。要不是雙方解除婚姻,就不會有《審判》。所以筆者認為,無論對《審判》有什麼樣的解讀,都不能忽略菲莉斯與本書之間的關係。唯此非本章所要探討的重點,僅略提出,以備參考。
   鮑斯納小姐為K的鄰居,K在受到督察的盤問時,就是在鮑斯納小姐的房間,其時鮑斯納小姐已經出門,房間的東西被擾亂的毫無章法。雖然晚間時,房東太太已經把鮑斯納小姐的房間整理好。但是K或許是基於歉意,或許是基於想要找人訴說他所經歷的事件,他就等鮑斯納小姐回到家中時,向鮑斯納小姐娓娓道來並演出整個事件。在整個過程之中因為聲音過於巨大,所以吵到隔壁住的上尉,上尉用力敲牆壁以示抗議。這份羞辱對K而言,不但在於他當下的行為,也在於對K整件事情的否定──即使上尉並不見然有這個意思。K衝動的吻鮑斯納小姐的額頭,並以此行為掩飾自己的窘迫。
  在入睡之前,K感到無比的欣慰。他好像抓到什麼。
  但後來,他並沒有抓到什麼,藉由鮑斯納小姐的友人,K被視為是不受歡迎的人。
  筆者認為K面對鮑斯納小姐的舉措就是要在慌亂之中,尋找一塊基石,作為自己穩定的力量。它不需要真的很強大,K只是想要自己被某個誰相信,而讓K可以反過來傾訴、依賴。《審判》中鮑斯納小姐不理會K的時候,K認為對方遲早會屈服,因為對方只不過是小小的打字員而已,在權勢與社會地位上兩者相差甚巨,如果連她都掌握不了,K似乎就什麼都無法抓住。
  洗衣婦是一開始出現在K第一次開庭中,她被身為法官的學員毆打逃至法庭內,並擾亂K對法庭義正詞嚴的指控,讓固有的氣氛與秩序為之混亂。在K第二次到法庭時,由於當日不開庭,洗衣婦招呼他。她說K演說的評價並不好,所以她的打斷並無妨礙。但洗衣婦卻覺得對K的演講相當感動,並且讓他看法官桌上的法律書。接著,洗衣婦就開始迷惑K,而K認為應該是因為對方想要脫離這個環境需要幫助故如此為之;K一方面想要利用她幫忙他的案件,二方面又貪圖洗衣婦的身體,直到洗衣婦被法官的學員邀走為止。
  筆者認為K雖然在法庭上高昂陳舉,但他會在第二周回到法庭,代表惴惴不安。洗衣婦因為認識法官,所以在私底下對法官可能有影響力或是至少可以說些什麼,那是K無從著力的部分。他想要藉洗衣婦的幫忙,脫離審理的繁瑣過程。但是他對送上來的美女也有種不吃白不吃的感覺,所以,盡情地與她調情;直到後來她被學員邀走後,他尚是感覺忿忿不平。對K而言,並不是所愛被奪走,而是自尊心受傷了。
  列妮是律師的女僕,也是護士,他照顧律師的生活起居。律師很信任她,但是她不讓K與叔父打擾生病的律師,使得叔父很生氣,稱之為女巫。但在叔父與律師、掩避的角落的法院書記官談論K的案情時,K卻默默地與故意製造聲響引誘他出去的列妮談情。列妮故意吸引K,而K就此利用列妮可能有的法律影響力,回應列妮的追求。直到K想要與律師解約的當天,律師說列妮喜歡所有的被告,不單單只針對K,那些被告也喜歡她;律師認為,大概是因為被告這件事讓人看起來有吸引力,他在其中如看戲般觀察一切。在律師傳喚布洛克,待他像隻狗時,列妮如其中的意念傳達者,頤指氣使的告知布洛克要怎麼作。
  依列妮的角色,她應該無法握有任何權力。但是對布洛克的態度顯然不是這樣,她對布洛克頤指氣使。這種狐假虎威的態勢,只是代表律師的權力可以下放至此。作為法律權威「授權」的象徵,所架起來的網能夠收束任何擔心受怕的當事人。
  K分別在前後為了自己的私利與慾望玩弄這些女子,只是女子的態度從被動害怕、到主動吸引、到主動玩弄,分別漸疊三個層次。相應於K對法的態度,從一開始的戲謔,慢慢到追求、到想要讓自己脫罪,或許都代表在法律案件之中,一開始想要玩弄法律、到深入瞭解捲入法律的漩渦後,反而被法律所牽制。當然,能夠對應到《審判》,也可以對應到《在法的門前》。不僅如此,這三個人代表的法律過程,呼應到《在法的門前》,鄉下人對法律之門的想像。縱然鄉下人並未想要玩弄法律,但玩弄法律的前提,是理解法律;K在玩弄這些女人的同時,也帶有自認為是的傾向:他從來不真的想知道或探求這些女人要的是什麼,反而被自己認為的表象所蒙蔽。可不是嗎?鄉下人也不真的瞭解法律之門只是為了他開,雖然他對法律也有相當多的誤解。
  或許這些關係我們可以一一檢視:無論是鄉下人主動靠近,還是法律吸引鄉人下靠近,在這個時候法律對鄉下人總是陌生;如K碰到的這些女人,都很陌生,都只是一兩次的見面而已,就帶有追求之意。無論對方怎麼面對KK對他們的想像,都讓對方有某種矇矓,並且在愛情關係中,對對方真實的認識,都會藉由想像而推延認識彼此的真實度。他到最後,得到的都是拒絕,他從未真正進入哪一位女孩的心房。更重要的是,K都自我欺騙,認為自己的地位高過對方,所以對方對自己一定有好感;並且在關係中,K不斷臆測對方的想像,並依之為據,這也是某種程度的自我欺騙。
  這三種演變過程,同樣指涉在面對法律、使用法律時,可能發生的情境。在真實的法律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想要用某些法律為自己爭取權益,但是在瞭解、使用法律的過程中,或多或少被捲入法律的思維當中,等待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但是,無論輸贏,到最後都會發現自己被法律案件所牽絆、玩弄。簡言之,就會變成不是人在使用法律,是法律在操弄人。這也是異化的過程,雖然筆者並未從文獻清楚看到卡夫卡閱讀卡爾‧馬克斯的理論,但多少也顯示現代社會中不可避免的處境。
  此外,既然開頭提到法律書,筆者意欲於此節連帶處理這個部分。雖然在筆者的預設中,法律書是法官桌上的淫穢書籍,唯並非如此而已。退一步說,也有可能是洗衣婦認為那是法律書,而實際上只是單純的色情書籍。這並不盡然能推翻筆者的推論。畢竟,法官在應置放法律書的地方,反而放色情書籍,其中的象徵意味躍然紙上。但是,律師倒是交給布洛克一本法律書,讓布洛克看不懂的法律書。那本書相當艱澀難懂,布洛克反覆念同一頁,卻不得其門而入。這也像是鄉下人找法律之門,不斷游移在門前,卻沒有辦法進入。這些都只是同樣代表一般人不容易輕易窺探法律。在作品中應有誇張的作用,但換到卡夫卡自身的處境中,從覺得人生好像掌握在自己手中,到被人生吞噬,進而瞭解到即使再怎麼樣讀自己或他人的人生,都不能瞭解其中的主要目的與價值是什麼。《審判》中藉由法律書的呈現,卡夫卡對人生體悟的進程,似乎就這樣確定下來。



[1] 楊恆達,《卡夫卡傳》(臺北市:業強出版,1994),頁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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