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的作者瑪莎‧納思邦是女同志,也是美國法理學的學者。前一部在台灣翻譯的作品是《逃避人性》,談的議題類似而更為廣泛,但翻譯實在太爛我實在受不了所以看了幾頁就束之高閣了。
本書談的是「噁心」,也就是對於同性戀的反感,是否可以作為法規禁止同志結婚甚至是性交的基礎?
這個主題好有趣。「反感」是非常常見的情緒,也支撐著我們對於議題尋求正當化的動力;但「噁心」是種更直接的感受,更熾熱的讓我們直接將它成為理由。
我們在討論同志議題時,也同時討論相當多的滑波效應,有些滿胡扯的,也有些與同志的開放享有共同的基礎,但未必能被接受,如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或多妻多夫種種。
不過這本書的主軸只有一節:「噁心」是來自於社會建構。
問題我想了非常久。在我的認知,「噁心」是在自於對某種物體(如糞便)或狀態有天生的排斥感,而該排斥感來自於對於自身健康或狀態的維護。但作者說不是,是社會所建構起來的。我想到之前看到的例子:「你會有沾過大便但洗得非常乾淨的盤子喝湯嗎?如果不會,你又怎麼會吃大腸?」
雖然我不吃大腸,因為我實在覺得很噁心,但實在很生動。
其他章節,離題了。瘋狂大離題。
這樣講不太公平,全書最終在論證的是同志法規的呈現,以及反對同志結婚/入刑的依據是否有理。大部份要結合美國的法律制度看,譬如說其中討論了一對同志在「房間裡」做愛,違反了「反雞姦法」,是否應該有罪?這涉及到美國對於隱私權的保護。醒醒你談的是噁心不是隱私。
重點也不在隱私,而在於就算有人在私密的狀態讓他人感到「噁心」,是否能作為入罪的依據?
哇寫的好長,從John Mill的論自由開始,寫到Oscar Wild在旅館中送其他男生禮物被判死刑……嗨,你離題了孩子,雖然實在是有夠扯。
然後還有宗教的總總(畢竟美國是基督教社會)、歧視、結婚的權利,最後一章居然大開花,討論起(非同志的)性展現。
這本書寫的很好,雖然很多點我也未必認同,很歡樂的是作者到底為什麼又開花了!瘋狂的大開花!
最後,在性別平等的議題,它也談起父權式的掌控,以及同志是因為逸脫了父權的掌控,尤其是常被討論的男同志,是來自於對身體的可滲透性和脆弱性的掌控。
用上野千鶴子的說法就是「男性為了維持集團中主體身份的同質性,而對淪為性客體感到恐懼……而女性不常被看見,是因為威脅不了男性身為性主體的特質。」我每次看到這個敘述都覺得超荒謬,尤其是一次被朋友以理直氣壯的方式質問:「你是不是害怕自己成為性客體(之類的)?」我驚愕的看著她答不出來。完全沒想過,何來害怕與否可言?作為「我」,我只能跟你說,我收到男性的告白時心中還是很開心的,我只能很客氣的說我喜歡女生,謝謝你的欣賞。
不過這本書的作者相當不以為然(這六個字是我自己的詮釋啦),「這種論點雖然的確指出男同性戀與女同性戀為何遭到歧視的部份事實,但還是嚴重不足。」我也很好奇為什麼男同志跟女同志在社會評價中落差那麼大,對於本書作者,她沒有(也沒有必要)處理這個議題,又回到平等以及美國式的詮釋方式討論她想要討論的議題。
Ps拍照地點在simple kaffa,人真是瘋狂的多。